工傷保險條例全文解讀
小編:管理員 43閱讀 2023.03.16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解讀】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擴大并明確了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范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決定此次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銜接,保持了勞動法的統一。決定將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這些非法人組織明確納入用工單位有利于保護這些用工單位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長遠來看,對于這些組織的健康發展、吸納更多的優秀人才進入這些行業會產生積極作用。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解讀】決定將“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規定由“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取消了原規定“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將多家制定部門定為一個部門來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現各部門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工傷保險將參保單位按照行業不同將其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業、保險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如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等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他采礦業。
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照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保險繳費率確定。原規定“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三、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解讀】決定將原“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敝械臅皣鴦赵贺斦块T、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條款刪除,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家指定方案。
四、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解讀】目前,一些企業存在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保險費的現象,決定對此進行了特殊規定,對于這些企業繳費德具體費率,怎么繳納,今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部門規章加以規定。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解讀】決定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符合國際慣例,是一個進步,我國目前大多數地區工傷保險仍在市一級進行統籌,提高統籌的級別,也是為今后工傷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統一管理,奠定一個良好基礎。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解讀】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決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同時,為加強對工傷預防費的管理,保證?顚S,真正發揮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作用,決定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七、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解讀】決定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的劃分來決定是否屬于工傷,如果是勞動者負主要責任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事后只能向肇事方或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索賠。相比之下,原規定無限制的擴大用人單位和保險基金的責任,導致一些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職工也被認定為工傷,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決定相比原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更加合理、公平,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針對目前城市交通具有多樣化形式的現狀,決定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這些非道交法上規定的事故傷害也納入工傷范圍,當然,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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