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解釋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材料解讀
小編:管理員 33閱讀 2023.03.15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材料的規定。
工傷認定主要實行書面審查,因此,無論是所在單位還是職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都需要提供全面、真實的材料,以便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準確、及時地作出工傷認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申請表是大多數申請都需要的基本材料。通過申請表,要使認定機構能夠對所在單位、職工本人、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現狀、原因等基本事項都有一個簡明、清楚的了解。
大體而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含以下項目: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單位的地址、職工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種、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害部位、診斷時間、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時間、職業病名稱、傷害程度、傷害簡要經過、事故單位意見、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的意見、.主管部門的意見、工傷認定機構的意見等。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在各個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1994年的《勞動法》,也對勞動合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目前,在各類企業中已經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因此,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主要是勞動合同。在現實中存在部分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在這種情形下,一律要求提供勞動合同不太現實。為了使職工的權益不受影響,本條規定可以把其他有關的材料作為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等。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如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程序,因此,不必再進行調查核實。而出具普通事故傷害的醫療證明,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為了保證所提供的醫療診斷證明的真實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此外,醫師在出具有關工傷的醫療證明文件時必須簽名,并對證明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需說明的是,除上述三種證明文件外,根據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的不同,可能還會有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的需要。但受理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要求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的補充材料時,必須一次性地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按照要求提供了補充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得拒收,而應當開始工傷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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