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可以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嗎?
小編:管理員 55閱讀 2023.03.15
【案情簡介】
??扔鋼管砸中工人
??2000年10月16日,甲公司的職工違規作業,從高處拋擲鋼管,正巧砸中正在工作的乙公司職工楊*偉頭部,致其重度顱腦外傷、外傷性尿崩癥。經鑒定,楊*偉的傷情為因工致殘,程度四級。楊*偉與乙公司的勞動保險糾紛經仲裁和法院判決,乙公司已承擔一定費用。
??2004年7月,楊*偉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交通費等損失。一審法院除剔除部分請求外,支持了原告起訴。
??甲公司則認為,楊*偉已經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現其就人身損害賠償再提起訴訟,不應予以支持,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精案評析】
??兩種賠償不能相抵
??工傷事故責任理應包括“工傷保險責任”和“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兩方面。但在第三人侵權行為致工傷事故發生時,兩種責任的承擔主體不重合,就產生以下爭議:兩種責任的承擔有無先后之分?是否能相互抵免?本案中,甲公司提起上訴,正是以楊*偉已經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就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為理由。
??法院認為,首先,工傷保險的先行賠償,不免除甲公司的侵權賠償責任;其次,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賠償責任具有多方面的實質差異,不能互相取代。本案中,甲公司的侵權行為是損害產生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便強行要求勞動者只能主張-一種責任,也應當是人身損害賠償而非工傷保險賠償。
相關推薦